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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求助:关注民生、关注新闻、畅所欲言,尽在贴吧;弘扬法治精神,督查违纪违规!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中医院借钱九年欠款四百余万元不还,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违法不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刘志民合法权益,如今申请人刘志民孩子结婚买房买车等急需一百万元,呼吁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依法督办解决申请人刘志民急需!】 尊敬的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媒体记者等领导: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 被执行人:曲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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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专业家事律师刘疆介绍,在解答遗产继承领域的法律咨询问题时,遇到用户提问父母一方去世后房子产权的相关问题,那么,在父母一方去世之后没有遗嘱,子女能不能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呢? 老王同妻子肖太生育三个儿子:王大、王中、王小,王大有一子王大大,王中有一子王小二,王小有一女王小小。 2012年肖太过世,老王于2019年3月24日召开家庭会议将两套房子分别留给了孙子王大大、王小二所有。其他肖太继承人虽然没有意见,但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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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老人生前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还未来得及过户房屋就突然去世,此时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三人要求过户房屋,法院会支持吗?   01   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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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搭便车”案件,为何判决责任四六开? 搭乘建设公司的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受伤,对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近日,江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搭便车”发生车祸受伤 2020年3月25日,李某搭乘某建设公司一辆运送钢筋笼的车辆前往工地。行驶中,李某站立在车辆的驾驶室外。在下坡过程中,汽车撞到路边树木,李某因手滑从车辆上坠落并受伤。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李某经手术治疗后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李某因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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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汇款80万支持女儿生活创业,算借款还是赠与?法院判了 父亲汇款80余万元 对女儿的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 这笔“爱的付出” 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亲能要回吗?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持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父女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于落槌。 2006年,老张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花(化名)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而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 大学读书期间,老张对小花的要求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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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花2万元请主播直播带货却只卖了1357元,服务费退不退?济南一法院作出判决……   线上直播带货    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效仿    各路人马纷纷入场 一时间热闹非常。    但是很快    直播带货频频翻车    你认为只要找直播带货    商家都会赚钱吗?    也有扎心的直播带货翻车现场......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产生纠纷。因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直播带货未达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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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收藏!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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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驾驶人自愿在保险之外向伤者家属支付补偿款,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7日,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钟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7天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钟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孙某某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钟某某的家属与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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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说被辞退、公司说自动离职,有离职经济补偿吗? 【司法观点】   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将其辞退,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公平原则,应认定本案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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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说被辞退、公司说自动离职,有离职经济补偿吗? 【司法观点】   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将其辞退,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公平原则,应认定本案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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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工伤待遇,谨记“四个注意”! 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因赔偿范围不明、赔偿主体不确定、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定程序不清楚等,导致主张工伤待遇时无从下手。在这方面,劳动者应谨记“四个注意”。  01 注意弄清担责主体 案 例  一家公司下设三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共用一个厂区。被其中一家分公司招聘到公司厂区内负责仓库管理的陈女士,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便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陈女士想申请工伤认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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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遗嘱具备形式要件才有效 被继承人曹甲于2010年6月16日死亡。曹甲与前妻育有曹乙、曹丙两名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孙某育有曹丁、曹戊、曹巳三名子女。孙某先于曹甲去世。北京市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曹甲名下。曹甲去世后,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于是诉诸法院。 诉讼中,曹丁提交了一份曹甲签署的打印代书遗嘱,遗嘱载明涉案房屋归曹丁、曹戊两人所有,每人各占50%的产权,其他子女不享受上述房产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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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算工伤吗?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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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第三者”不惜豪掷千金由此引发原配与“第三者”的财产纠纷。那么 夫妻一方赠给“第三者”的财物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得回? 据了解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与王某(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发现张某出轨后,决定与张某离婚。 但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王某100万元人民币王某用这笔钱购买了商品房 李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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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1】430 花季少年 总有一颗悸动的心 骑摩托车兜风、飙车、炫技 看起来好像很“酷炫拉风” 能满足他们对速度与激情的追求 但是! 驾驶车辆不是小事 一不小心就会丢掉性命! 2021年10月28日,巨野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原告冯某甲是摩托车乘车人(200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是摩托车驾驶人冯某乙(2006年3月7日出生,已死亡)的父母冯某丙和张某云,以及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车主黎某某。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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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案例是涉及彩礼的,小芳和小峰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生活还生了一个女儿。在双方交往中小峰给小芳购买了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订婚时给了彩礼252000元。两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分手。小峰要求小芳返还首饰及彩礼,小芳认为都结婚了而且生活了两年多还有孩子,彩礼也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为此小峰诉到法院。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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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经销商以非机动车名义销售实际为机动车的产品,未对产品使用中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存在警示说明缺陷,该产品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傍晚,杨某向朱某商行购买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一辆,朱某商行交付的购货凭证显示车辆属性为“电动自行车”。   当日21时42分许,丁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苏虞张公路与杨某所驾两轮轻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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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代位权是债权保全权能的体现,其规范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维持其责任财产(或以不当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因此损害债务人之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或债权人撤销权,从而维持或恢复责任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权。167号指导性案例《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代位权诉讼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该案明确了代位权诉讼中认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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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具有基于其债权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债权人已经依循法定方式对债务人相关财产权施以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对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并对是否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慎重考虑。在行政机关未予以保护或考虑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时,债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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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5 刘疆律师 法妞问答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等于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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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业务领域去找律所、律师 2、了解律师的过往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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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大家遵守吧规 有序发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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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当您遇到民商诉讼领域法律问题时,可以在本贴吧下方进行留言,参与话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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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当您遇到司法纠纷无法进行调解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现我们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咨询,欢迎互动交流。 【擅长领域】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经济案件 公司股权 家事婚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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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很多案件的类别都属于民商诉讼。 律师会根据案件细节的不同进行研判,找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如果您遇到法律纠纷不知所措,可以在下方留言,听取相关人员的谏言进行话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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