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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涉案财物处置 22.在侦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收集涉案财物来源和与案件关联性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置意见并说明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收益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予以没收或追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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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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