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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flynihou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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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案号: (2021)粤0105执302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flynihou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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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7年9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4079.24元、利息1335.27元、分期手续费929.32元、年费700元,利息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王志明负担。
    flynihou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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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依据文号:(2021)粤0105民初20242号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442元,被告负担88元。上述受理费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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